关于印发《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考勤和请休假制度(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考勤和请休假制度(试行)》。现将本《制度》印发,请全院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考勤和请休假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增强全体干警的纪律观念和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共九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九龙县委组织部、九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规范干部管理的通知》(九委组通〔2017〕1号)《中共九龙县委、九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实施意见(试行)》(九委发〔2017〕15号)《中共九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九龙县委组织部、九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九委组通〔2018〕27号)《中共九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九龙县委组织部、九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补充解释的通知》(九委组通〔2018〕73号)《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甘州检发〔2019〕28号)、《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川高法〔2018〕2号)、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书记员《聘用合同书》等有关规定,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院政治部负责全院干部职工考勤日常管理、假期审核工作。
第三条 院政治部不定期对全院干部职工考勤进行抽查、核查,发现弄需作假、擅自脱岗、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互相遮掩等行为(特别是代替打卡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 勤
第一条 本院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二条 工作时间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夏季工作时间分别为工作日8:30-12:00和15:00-18:00,冬季工作时间分别为工作日9:00-12:00和14:30-17:30。
第三条 工作日到岗出勤情况采取手机端“企业微信平台”打卡方式进行考勤确认,每天实行4次打卡,打卡时间为上班前15分钟内,下班后15分钟内,非有效时间段打卡视为迟到或早退。节假日、重要敏感日值班采取“值班加班登记”后进行“加班打卡”考勤确认。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女同志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凭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政治部提出申请,可以推迟30分钟上班并提前30分钟下班。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五条 职工子女在九龙城内小学、幼儿园就读期间,职工可以向政治部提出申请,中午可以提前20分钟下班。
第六条 月考勤汇总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全年考勤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第七条 上下班打卡、外勤(开会、办事)、请假、出差、值班等相关考勤事宜均通过“企业微信平台”报备和审批。
第八条 关于“打卡补卡”,因公“忘记打卡、迟到打卡、未打卡”的情形,在证明材料齐全并有证明人的情况下经政治部审核后可提交“打卡补卡”申请。因私“忘记打卡、迟到打卡、未打卡、范围外外打卡、异常打卡”的情形,不予校正,运用到考勤结果。
第九条 通过“企业微信平台”完成第1次打卡后系统会记录打卡手机设备编号,如果更换了手机请向政治部报备,否则会提示打卡异常。
第三章 请 假
第一条 请销假对象及范围
县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含援藏干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因公因私请假的,均应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假离岗的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请假种类主要分为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其它请假等。
第三条 年休假及审批权限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1天;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6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享受年休假21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聘用制书记员享受年休假8天。
2、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又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假期分别计算。须先享受年休假,再享受探亲假。政治部在核假时,对有旷工、事假的先从应休假天数中扣除旷工和事假的天数,休假天数不足以扣减的继续以应休的探亲假天数中扣除旷工和事假天数。全年旷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3、各部应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须先安排年休假,再安排探亲假。各部门年初应制定本部门职工的休假、探亲假安排表,严格按照安排表执行。年休假上半年(6月底前)强制休一半,剩余的年休假下半年(次年1月底前)自行安排休完。因个人原因未按安排休假的,视为已休完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完假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签同意后,报政治部备案。
5、在休假期间,未收到院领导或者办公室、政治部通知,而休假人员自愿回到单位上班的,视为自愿放弃休假。
6、各部门请假人员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审批后抄送政治部备案;班子成员请假由检察长审批,并抄送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 探亲假及审批权限
1、职工与其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不在同一县),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夫妻一方已退休的,不属于探配偶范围。探亲假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途)。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途)。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途)。
5、配偶在九龙工作期间因外派或挂职不在九龙,且外派或挂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不含1年),可按上述第2条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此种情形的探配偶假,须出具配偶所在单位的外派或挂职及时间证明。
6、探亲假不能跨年享受。
7、按探亲地距离增加路程假,1000公里以下的增加路程假2天,1000公里以上的增加路程假4天。
8、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或两次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检察长同意,视情况而定。休探亲假的,可按职工出差交通费和食宿费的等级标准凭票报销直线往返的住宿和车船费用。
9、已排期安排探亲假而探亲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按期享受探亲假的,视为已享受探亲假。
10、在探亲假期间,未收到院领导或者办公室、政治部通知,而探亲人员自愿回到单位上班的,视为放弃探亲假。
11、探亲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五条 病假及审批权限
1、职工申请请病假,原则上应于离岗前提出,并在“企业微信平台”提交病假申请,就医后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或诊断证明图片(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报政治部,医嘱中须有医生注明的建议休息时间或复查病情所需时间,病假在7日以上的另须出具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确因急诊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在企业微信平台提交请假申请并上传医院诊断凭证或电话告知单位。职工在上班后须立即将医嘱原件或住院证明复印件交政治部存查。无相关手续的,视为事假。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规定办理。
4、因患重大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需要复查的,凭医院出具的医嘱或诊断证明向政治部报备。复查期间的实际看病天数以病假计算。
5、本着对干部职工关爱的原则,患普通疾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或诊断证明,实际看病时间以病假计算。
6、因患重大疾病、普通疾病的职工,返回单位后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报政治部核查,实际病假认定天数以政治部核查为准,未核定的天数以事假计算。
7、病假请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六条 事假及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事假只能在“企业微信-请假类型”中选择还有剩余天数的假(如有年休假、探亲假的应先选年休假,年休假休完后再选探亲假),待所有剩余假休完后选择“其它请假”,进行申请。
2、事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七条 婚假及审批权限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限内结婚的,婚假为 5个工作日(不含路途),途中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2、婚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及审批权限
1、顺产产假188天,难产产假203天。纯母乳喂养的再增加产假30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的,再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30天。难产者须出具医院证明,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产假、护理假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2、产假、护理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九条 其他护理假及审批权限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含公休日和节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3日(含公休日和节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职工在享受护理假前,须出具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证明;系独生子女的职工,同时另须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3、其他护理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十条 丧假及审批权限
1、因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的,丧假为7天(含公休日和节日)。
2、丧假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除特殊情况外,离开单位前应完成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出差审批权限
1、各部门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先提交“出差审批单”,未事先提交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由此导致的出勤异常由本人负责。
2、出差人员申请出差时,如需用车,申请时请注明,并填写“用车申请”。
4、出差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十二条 外出审批权限
1、各部门外出(开会、办事)人员,外出前必须先提交“外出登记单”,未事先提交登记单外出的,属擅自离岗,核查后以事假计。
2、外出人员申请外出时,如需用车的,请填写“用车申请”。
3、外出登记审批权限、流程与年休假审批权限、流程一致。
第十三条 职责及适用范围
1、全院职工(包含挂职、借调、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九龙县人民检察机关考勤制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报政治部备案核查。
2、政治部应按照请休假政策规定严格如实核定职工请休假申请,并妥善保管请休假资料和审批材料。
3、确因工作原因在休假期间,经在家主持工作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同意,书面签注返岗原因并报送政治部备案,未履行手续的一律视为已按原定计划休假。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办法
第一条 考勤结果作为职级晋升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等级评定、绩效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记入考察材料和考核登记表。
第二条 确因工作原因未完成年休假的,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应根据应休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只统计实际休假天数,不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兑现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政治部核实,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检察长同意,当年未能享受探亲假的,等同于正常休息日值班,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意见(试行)》规定兑现补偿报酬(比照正常休息日值班补贴1天70元)。
第四条 公休日、节假日值班的,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意见(试行)》,兑现补偿报酬。
第五条 年度内旷工超过1天的,或者累计请病假、事假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参与推先评优。年度内旷工超过2天的,或者累计请病假、事假超过6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不能评良。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优。
第六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累计病假按照月扣除绩效奖,未超过半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扣除;超过半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超过1个半月的,以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累计病假按天扣除目标奖,不超过20天的,扣20元/天;超过20天的,扣40元/天。其所扣除的个人目标奖和绩效奖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奖励给在岗情况好、干实事的干警(含聘用制书记员)。
第八条 对超假人员的惩处。绩效奖的扣除: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行政、工勤人员事假折抵后每超过1天扣个人200元。超过1个月的,除每超1天扣个人200元外,同时扣除当年绩效奖的月平均数;法警还要扣除当月加班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的月平均数;超过1个半月的,按2个月算,以此类推。目标奖的扣除: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行政、工勤人员事假折抵后每超过1天,扣个人目标奖50元。工勤人员超过1个月的,还要扣除当年目标奖的月平均数。
第九条 因私事迟到、早退视为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4次视为1天事假,扣个人200元。因公事迟到、早退必须提前向政治部说明办理公事事由,政治部作好备案登记。请迟到假、早退假在6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假,请迟到假、早退假超过60分钟的视为半天事假,请迟到、早退假的均需打卡签到退。
第十条 旷工半天扣200元,旷工1天扣400元,扣部门绩效考核分2分。一年内旷工在5天以上的,扣发奖励工资(13个月工资),取消当年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全院干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通讯不畅无正当理由不接电话,累计3次的扣发个人电话补助1个月,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章,所涉及的扣除和扣发,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奖励给在岗情况好、干实事的人员。有涉及扣除、扣发的人员不参与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奖惩办法按照《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书记员管理办法》、《聘用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第一、二、三章、第四章(一、一、二、三、四、五条)执行。
第二条 按照《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甲方每年年终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出考核等级,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颁发证书。
第三条 聘用人员根据县上核发的目标奖,实行二次分配兑现,奖励工作实绩好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 累计病假按天扣除目标奖,不超过20天的,扣20元/天;超过20天的,扣40元/天。其所扣除的个人目标奖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条 事假可折抵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事假折抵后每超1天扣个人100元。超过1个月的,根据《聘用合同书》第十条,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工资和县目标奖。
第六条 因私事迟到、早退视为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4次视为1天事假,扣个人100元。因公事迟到、早退必须提前向政治部说明办理公事事由,政治部作好备案登记。请迟到假、早退假在6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假,请迟到假、早退假超过60分钟的视为半天事假,请迟到、早退假的均需打卡签到退。
第七条 按照《聘用合同书》第十条,在合同期内旷工累计达到五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旷工半天扣100元,一天扣200元。当年度考核期内旷工一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扣除当年县核发的目标奖。
第八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涉及的扣除和扣发,由单位在聘用人员中进行二次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奖励给在岗情况好、干实事的人员。有涉及扣除、扣发的人员不参与二次分配。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一条 全院职工在未履行完请假手续、未得到审批同意前,不得离岗。
第二条 外出参会或办事人员同样要完成上下班打卡。如刚好在上班时间开会或办事的,请在打卡里选“外出打卡”备注外出打卡事由,并拍照上传相关佐证照片。开会或办事结束应回单位正常上班,完成正常下班打卡。确因公事不能回单位打下班卡的,完成“外出打卡”。
第三条 请病事假15天以上的,由单位签注意见后,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工勤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聘用人员由检察长直接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 院党组必须从严管理干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行目标奖二次分配,确保公平公正。院党组安排的任务或分配的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以院党组的决定扣个人绩效考核分,同时扣部门绩效考核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条 请假人请假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返回单位后应庚即到政治部备案销假。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它按照《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书记员管理办法》、《聘用合同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内提及的一般工作人员包含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八条 有关操作流程,详见内网本院通知栏“九检政[2020]7号文件”附件“企业微信操作流程”,登录内网方可查看。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