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系凉山州木里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凉山州木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2014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九龙县里伍公司谢某某家醉酒后出门,途中见刘某等人下班欲回家,被告人马某便借酒性滋事,抽随身携带的藏刀对三人挥砍。将其中一人身上的衣服砍破,另一人脸部刀伤后潜逃。
另查明,2014年3月至4月期间,马某伙同牟某、苏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锦屏一级水电站实施盗窃电缆线三次。经鉴定:三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0053元。
本院审查后,以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九龙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撤销缓刑合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六十九条。
检察官忠告:本案中,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有新的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再适用缓刑。小酒怡情,大酒伤身,适量饮酒,本无可厚非,以酒会友,举杯畅饮,也是常见之事,但因酒犯罪,却是令人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