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以案说法之社保人员陷入权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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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情景剧片花:串通中介机构 违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你正在收听的是检察官说法——《社保人员陷入权力陷阱》
2005年,薛礼静通过招聘进入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工作后,在人社局社保经办窗口工作,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某社保中介公司的负责人熊金蓉经常到社保窗口代办社保业务,一来二往,与薛礼静成为了朋友。2012年底,熊金蓉找到薛礼静,说有几个在甘孜州办理社保的人员想希望将社保关系转到成都来,请薛礼静帮忙,并表示办一个3000元。通过谈话,薛礼静了解到,这几个外地参保人员年龄较大,不符合成都市社保转入的条件。但在金钱的诱惑下,薛礼静开始了铤而走险。
其后,薛礼静找到办理社保转移资料录入的同事王旺,让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约定将所得好处费平分,王旺当即表示同意。薛礼静对熊金蓉提交的有问题的参保人员,违法开具《接收函》,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一次性补交社保年限,并凭《接收函》办理转出手续,由薛礼静对返回来的虚假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认定合格后,将材料交给王旺录入社保系统。录入过后社保转移就完成了。薛礼静和王旺通过这种方式,累计为外地参保人员徐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入手续,收受贿赂款共计38000元,由两人均分耗用。
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礼静、王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检察官)欢迎大家收听检察官说法,我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郑家明 ,今天将由我为大家解析这起社保人员受贿案。
近年来,社保领域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域。自去年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了社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涉及到全市多个区、县(市),涉案人员达几十名。有的社保工作人员在社保“串串”的长期引诱下,利用我市在2011年7月1日后不能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补缴缺失年份,而甘孜州等地政策宽松,通过社保“串串”先在这些地区缴纳,再转入成都续交的空子,有关社保“窗口”人员开具接收函,办理接收业务,从中收受“串串”给予的贿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5条第2项及《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2010〕52号)等相关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令)第12条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在这起案例中,薛礼静、王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符合成都市社保转入的条件人办理社保转入手续,并收受贿赂,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这起案例中,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发现,造成薛礼静、王旺二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社保基金网络系统存在漏洞、社保基金异地转移管理缺失等。另外,社保单位制度建设不到位,对重点岗位、高风险环节缺乏监督,社保人员素质不高,也为中介人员腐蚀、拉拢留下了可乘之机。
社会保险,关系到百姓福祉,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我们建议,警示教育要常抓不懈,通过广泛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进一步内控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对内部人员实行定期轮岗,有效杜绝腐败机会;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苗头、隐患,防止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结束语)好了,听众朋友,这次的检察官说法就到这里,我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郑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