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增强全体干警的纪律观念和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甘孜州委《关于进一步关心爱护干部职工的意见》、《中共九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九龙县委组织部、九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规范干部管理的通知》、《中共九龙县委、九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一条 请销假对象及范围

县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含援藏干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的,均应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种类及情形

请假的种类主要分为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因公外出等。具体情形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

按照《中共九龙县委 九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实施意见(试行)》(九委发〔2017〕15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强制休假。本院干部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基础上,根据省、州、县政策增加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11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16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1天。

年休假视同出勤。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各分管领导根据分管科室工作情况安排休假,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工作需要,当年内无法安排休假的,先向分管检察长请示,分管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审批。

因工作原因未完成休假的,按照《中共九龙县委 九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实施意见(试行)》(九委发〔2017〕15号)文件要求,给予300元/天的补助。

(二)探亲假

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与配偶在异地(县外)居住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配偶在异地居住”是指配偶本人在县外居住的)

与父母双方在异地(县外)居住的,未婚的每年享受20天的探亲假,2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4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其中,“父母”是指本人的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父母在异地居住”是指父母本人在县外居住的。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本人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方)。

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算入假期内。

按探亲地距离增加路程假,500公里以内的增加路程假2天,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下的增加路程假4天,1000公里以上的增加路程假6天。父母在本县内的不安排相应的探亲假。

享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检察长同意,视情况而定。休探亲假的,可按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和食宿费的等级标准凭票报销直线往返的住宿和车船费用。

按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休假天数折半。(直接除去公休假、法定节假日,但调休的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单位统一加班的纳入计算。)

年休假、探亲假均自满年的次年开始享受。

(三)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限内结婚的,婚假为5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下调2周岁)的初婚者,可再享受20天的假期。

(四)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检察人员。

1、正常生育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初育,少数民族22周岁),增加产假30天,男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出具证明后,可再享受30天哺乳假。

4、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丧假

因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7天。

(六)病假

因病假须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癌症、精神病除外),方可请病假。病假分为入院病假和非入院病假(出院证明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入院病假视为出勤,非入院病假不能作为出勤。

(七)事假

因事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严格执行事假的有关规定。事假期间不能作为出勤。

(八)因公外出

  因办理公务需请假外出,严格外出请假报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检察长因公或因私需要请假的,由县委政法委签注意见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二)院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的,由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常委审批。1天以内的假向检察长请,同时告知纪检组作登记备案。

(三)纪检组长因公因私需要请假的,由检察长签注意见后报县纪委书记审批。

(四)调研员、副调研员因公因私请假的,由检察长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五)一般干警因公因私需要请假的,(1-15天以内)由检察长审批。同时告知纪检组作登记备案。

(六)外出组织考察学习报县委审批。

(七)援藏干部因公因私需要请假的按照《九龙县援藏干部人才管理办法》执行。

(八)上班期间,无论是公事、私事外出,必须与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说明,同时告知纪检组登记。上班期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不按此执行,在上级检查或单位督察中一经发现,作为旷工1天处理,按考勤制度兑现罚金,当年罚金在目标和绩效考核中扣除,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平时由法警队负责值班,如有特殊原因法警队不能值班的,则由党组成员轮流值班(由纪检组负责通知),在值班过程中严厉杜绝脱班现象,在上级检查或院内督察中如发现脱班,则视为旷工1天,严格按考勤制度兑现罚金并与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干警出差,由出差负责人提前在纪检组开据外出报告单。经检察长审批,报政法委及院纪检组备案登记,办公室提前作好派车准备。

所有干警请假均应按照请假程序提前填写《九龙县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办理相关准假手续,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将《九龙县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干部将《龙县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报院纪检组备案。

第四条 销假程序

请假人员要严格执行销假程序。假满后,必须向批准单位、办理手续单位和备案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的必须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延假手续,因公因私请假人员可通过电话向准假的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延假须及时告知本单位及报备单位 。

第五条  日常管理

1、严格上下班制度,推行签到打卡制度;

2、制定切实有效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干部职工请销假台账;

3、院党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发现干警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问责。

第六条  结果运用

干警请销假直接与年休假、年度考核、推先评优、目标奖、绩效奖、工龄、工资、职务与职级晋升评定等直接挂钩。具体情形如下: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2、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参与推先评优。

3、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病假期间不能视为出勤,期间不享受出勤补贴,因公负伤按国家工伤政策办理。因病经组织批准疗养的,疗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疗养期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4、病假按照月扣除绩效奖和目标奖,超过半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超过1个半月的,以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所扣除的个人目标奖和绩效奖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奖励给在岗情况好、干实事的干警。二次分配的金额将予以公示。

5、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6、事假可折抵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事假折抵后每超1天扣个人200元。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事假超过1个月的,除每超1天扣个人200元外,同时扣除当年目标奖和绩效奖的月平均数;法警事假超过1个月的,除每超1天扣个人200元外,同时扣除当年目标奖和执勤岗位津贴的月平均数;工勤事假超过1个月的,除每超1天扣个人200元外,同时扣除当年目标奖的月平均数。超过1个半月的,按2个月算,以此类推。其所扣除的个人目标奖和绩效奖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奖励给在岗情况好、干实事的干警。

7、因私事迟到、早退视为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4次视为1天事假,扣个人200元。因公事迟到、早退必须提前向纪检组说明办理公事是由,纪检组作好备案登记。请迟到假、早退假在6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假,请迟到假、早退假超过60分钟的视为半天事假,请迟到、早退假的均需签到(退)。

8、旷工半天扣200元,旷工1天扣400元,扣部门绩效考核分2分。一年内旷工在5天以上的,扣发奖励工资(13个月工资),取消当年目标考核。

9、全院干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通讯不畅无正当理由不接电话,累计3次的扣发个人电话补助1个月。以此类推。

10、全院干警在正常工作之外值班的,按正常工作日夜晚值班、正常休息日(星期六、星期天)值班每天80元标准发放,法定节假日值班按每天100元标准发放。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干警在未履行完请假手续、未得到审批同意前,不得离岗。

2、干警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应在《九龙县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后附会议文件通知。

3、请病事假15天以上的,由单位签注意见后,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工勤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除带薪年休假外,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因公外出等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病事假期间不能视为出勤。

5、院党组必须从严管理干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行目标奖二次分配,确保公平公正。院党组安排的任务或分配的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以院党组的决定扣个人绩效考核分,同时扣部门绩效考核分。造成不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6、请假人请假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因工作需要返回单位的,庚即销假返岗。

7、对外相互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干警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8、临聘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执行。

第八条 年初纪检组将干警年度探休假天数进行公布。日常工作中,实行上下班人脸、指纹签到。考勤由纪检组负责执行,一季度公布一次考勤情况,考勤结果作为当年院内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以往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O一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