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九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3日下午,郭某某在九龙县**镇**街家中与毛某某、贺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街沿着**大桥经**路,行驶至某某大道某某酒店外街面时,停于道路中心线处并在车内睡觉,后经群众报警,2019年05月03日21时15分九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九龙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指派民警刘琦峰、刘国江到达现场后对驾驶员进行盘查,随后对驾驶员郭某某采取控制,并带至九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6.4mg/100ml,系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放弃醉驾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